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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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六О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訴人即被告丙○○
(即 洪有紐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六十巷十二弄七五之一共同選任辯護人許富元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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