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0號債權人 黃欐淇 債權人 黃齡誼 債權人 黃建智 上列二人代理人黃欐淇債務人 王正文 債務人 王朝崑
一、債務人王正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正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朝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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