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瑞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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