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清修被告潘繼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273、4926),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5月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