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上訴訟,應徵得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