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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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35號聲請人甲○○
(另案在臺灣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固以:被告甲○○前均按時應訊,因傳票遺失無法按時應訊始遭通緝。被告有固定工作,家中有祖母尚待照顧,因家境貧困無法交保,請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云云。
二、惟查,本件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簡字第53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5年10月5日確定,並自95年11月3日起算刑期,此有執行指揮書、在監在押查詢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是本案羈押原因已嗣後不存在,自應予撤銷羈押,而被告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之具保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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