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告 林萱紜 被告 黃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千分之51)、同段1809-9地號(權利範圍千分之51)及其上同段1978建號(權利範圍全部)、1981建號(權利範圍千分之43)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面積249㎡×51/1000)+(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面積18㎡×51/1000)+建物現值306,800元(含公共設施)=626,8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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