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瑀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玖玖捌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於民國107年6月28日凌晨
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熊瑀豪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公克),係違禁物;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有為如聲請書意旨之犯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含袋淨重0.9980公克),有該公司107年7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至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依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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