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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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玉萍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被告 陳聯丁
楊宜瑄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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