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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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