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創輝電腦有限公司
YUE法定代理人乙○○
22弄被告強復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33,230.46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95年3月14日之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台幣32.434元,見卷附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中央銀行匯率表)計算,折合新台幣23,781,5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1,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3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