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二O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