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冬豔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余冬豔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3日起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95年4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應自95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