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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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寯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寯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紀寯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7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