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權利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昭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興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被告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轉讓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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