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所受宣告之刑,減為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五日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六三號),判處罰金一百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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