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84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