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9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03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9月1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0月3日始提起上訴,有原法院收狀戳章可稽,已逾十日之上訴法定不變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誣告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妨害家庭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