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
丁○○
戊○○
己○○
庚○○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丙○○等瀆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被上訴人等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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