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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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受刑人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