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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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翔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犯罪日期├─────┬─────┼─────┬─────┤││號│罪名│宣告刑│(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月│103年10月30│本院104年│104年2月10│本院104年│104年4月8│1.編號1、2││1│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日│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曾經裁定定││││以新臺幣1000││150號││150號││應執行有期││││元折算1日││││││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4年1月3日│本院104年│104年4月15│本院104年│104年5月5│以新臺幣││2│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1324號││1324號││算1日。││││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4年1月20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15│本院104年│104年8月5││││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以新臺幣1000││2664號││2664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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