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2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廖 昱豪 被告可莉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穎 被告 吳水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請應視為起訴(本院卷第5頁)。原告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
7萬295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可參(本院卷第26至27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