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YDONLINE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SANG-CHEOLSHIN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即INSREAG
MECENTERCORPORATION)、 李志建 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302,604元【計算式:(美金266,800.93元+美金49,345.36元+美金34,711.74元+美金36,545.03元+美金63,898.5元+美金82,300.3元)×聲請人聲請之日即民國106年7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2=新臺幣16,302,6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又依仲裁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同條第4項規定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3,000元、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及聲請狀繕本各二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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