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
之58號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吉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邱育佩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