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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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7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號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7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9年2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51頁),玆竟遲至同年3月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