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5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祝魁 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全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5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祝魁 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全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