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段行建 即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訂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許可單位由苗栗縣政府改為教育部,且許可目的、財產總額、董事變更,經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第二屆董事名冊、教育部101年6月26日臺社(四)字第1010108588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