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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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李昭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家瑋 、 劉家豪 即 劉丁 之繼承人、 王麗斐 即劉丁之繼承人、 王騰逸 即劉丁之繼承人、 王宗浩 即劉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丁之繼承為何人?(依債權人提供之繼承系統表所
示,劉丁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僅 劉蘭英 抛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則債權人列王麗斐、王騰逸、王宗浩為劉丁繼承人之依據為何,請說明之)㈡確認是否將劉家瑋列為劉丁之繼承人,並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