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732號聲請人 黃勇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上開股票無效云云。
二、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除字第1928號宣告該證券無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已無另行聲請除權判決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823160-011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328435-71425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881677-911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369542-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