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88,49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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