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