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常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常平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依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之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年5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有期徒刑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7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