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5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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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契約書、放款
帳務副檔資料、利率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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