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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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下午5時15分採│96年10月31日││││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號│97年度訴字第48號│97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97年02月22日│97年02月22日│97年03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號│97年度訴字第48號│97年度訴字第23號││├───┼─────────────┼─────────────┼─────────────┤││確定│97年03月24日│97年03月24日│97年04月30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98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98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01號│││(編號1、2應執行1年1月)│(編號1、2應執行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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