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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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周意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0
9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年7月15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8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發票地│├──┼────┼─────┼───────┼───┼───────┼────┼───────┤│001│ 曾柏智 ││108年10月17日│未載│820,000元││苗栗縣卓蘭鎮三│││││││││和路17之1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