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31號原告 吳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jeff00000000」等帳號所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623號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2月1日送達予送達代收人,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茲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收費答詢表1紙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