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播送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原告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訴訟代理人 方介駿 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播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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