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6號抗告人 侯慶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侯何然 等被告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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