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445號債權人 戴維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良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若無,則併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3年12月15日之依據(如無法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債務人戴良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