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王文琪 訴訟代理人 王國正 被告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莊英彬 被告 羅建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4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