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智 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6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9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