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查被告甲○○係瘖啞人,障礙類別為多殘(聽殘二級、語殘一級),障礙等級為極重度,此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已有竊盜前科,惟被告於本件所得財物不多,其有聽殘、語殘之障礙,顯亦影響其智能發展及社會適應能力,其雖再有本件竊盜犯行,其事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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