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82元,及其中新台幣7,858元自民國97
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582元,其中已含742元違約金。
被告積欠之本金僅有7,858元,原告另再請求按月計付600元之違
約金,其金額顯屬過高。本院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就按月請求
違約金部分予以全數核減。故原告之請求,在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
示範圍,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