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趙學相對人 歐惠貞 相對人 洪永晴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惠貞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11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不動產於104年12月16日因買賣關係部分移轉予相對人洪永晴,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歐惠貞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歐惠貞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歐惠貞具狀表示,已與聲請人進行協商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稱相對人目前雖已繳清利息,惟聲請人仍需取得執行名義,若相對人能繼續正常繳息,未再逾期繳款遭轉催收,則聲請人不會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相對人既有未依約繳款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新興│新興│三│24││281│歐惠貞││││││││││1124分之35││││││││││洪永晴││││││││││1124分之35│├─┼───┼────┼────┼────┼────────┼─┼──────┼───────┤│2│高雄│新興│新興│三│25││53│歐惠貞││││││││││106分之3││││││││││洪永晴││││││││││106分之3│├─┴───┴────┴────┴────┴────────┴─┴──────┴───────┤│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鋼筋混凝土造│六層:90.1││歐惠貞││││新興段三小段24、25地號│8層樓房│合計:90.1││2分之1│││377├───────────────┤│││洪永晴││││││││2分之1││││仁愛一街98之5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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