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66號聲請人 蔡松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新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
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原因事實關於本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