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原告 洪淑慧 被告 張晴雯 即凱閎商行訴訟代理人 張敦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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