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6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逃漏稅捐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逃漏稅捐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逃漏稅捐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余忠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