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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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2月9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17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51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