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委任書其代理人未簽章,若需委任代理人請提出有委任人及受任人簽章之委任書。
二、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本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到期日、票據號碼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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