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7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簽慧 (原名: 吉芊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27,343元之依據。
二、請確認欠費門號資訊附表中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欠費5,972元是否正確。
三、債務人古簽慧(原名:吉芊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